定金和订金,傻傻分不清楚?

发布时间:2022-06-28 14:56:53 来源:互联网 作者:h 点击量:1509

定金和订金,傻傻分不清楚,一字之差,含义却相差甚远,法律含义同样截然不同。那么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呢?

1、什么是定金 

“定金”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,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、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,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。

定金的履行规则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,在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,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;如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,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。

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,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,定金合同从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。

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来约定,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。

定金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,它的最主要作用是担保合同能够正常的履行,同时定金还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。

2、什么是订金 

订金只是单方行为,一般情况视为交付的预付款,不具有与“定金”相同的担保性质,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,给付订金一方都可以主张全额返还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订金可以全额主张,不代表不承担违约责任,如果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,对方可以要求承担损害赔偿。

反之,支付订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订金,同时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。

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,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,但订金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却被广泛的采用。严格讲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。

3、《民法典》《担保法》对定金的规定 

1.《民法典》第586条规定“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

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,但是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

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,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。

2.《民法典》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

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。

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,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3.《担保法》第89条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,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。

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无权要求返还定金;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,应当双倍返还定金。

4、关于定金与订金注意要点 

定金适用采取书面的形式,即应该有书面形式的能明确其定金性质的凭证存在。

定金罚则不能与违约金并处, 但适用定金罚则后, 不能补偿非违约方损失的, 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经济损失, 即可与损害赔偿金并用。

适用定金罚则后, 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自然解除。但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关系, 愿意继续履行的仍可以继续履行。

订金适用尽量采用书面形式。为了交易安全, 交付该款项的一方也应要求收受方出示书面的收款证明, 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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